1、 null
2、 自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,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须与总机构一致。
3、 依据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,对于2008年底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,自2009年起新增的分支机构,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应与总机构统一,由同一税务机关实施管理。
4、 自2009年起新组建的汇总纳税企业,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亦须与总机构保持一致;且该类企业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5、 补充说明
6、 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严格依照汇总纳税相关规定执行,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。
7、 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汇总纳税企业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(含预缴税款及汇算清缴应缴或应退税款),其中50%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,各分支机构按分摊数额在当地完成缴库或退库手续。
8、 总机构承担50%的税款分摊比例,其中25%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库或退库,剩余25%则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或办理退库,具体操作依据财预〔2012〕40号文件第五条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9、 汇总纳税企业应以当期实际利润为基础,按照规定方法分别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预缴金额,并由各方在其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预缴。
10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,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实行“汇总纳税、属地管理”的复合型征管模式。
